序 言
商洛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是成立于1976年的陕西省商洛地区五七师范学院,1979年更名陕西师范大学商洛专修科,198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商洛师范专科学校,2005年陕西省商洛农业学校整体划转并入商洛师范专科学校,2006年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商洛学院。2011年成为省市共建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确定的全国百所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高校,2018年入选陕西省“一流学院”建设单位。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自强不息 止于至善”的大学精神、“尚教为学 践用至要”的办学理念和“博闻强志 正道直行”的校训,坚持“立足商洛,面向地方,服务基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聚焦秦岭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秦岭生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及地方文化传承创新,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陕南绿色循环发展和山区教师培养等方面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人才。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商洛学院,英文名称:Shangluo University。学校互联网域名:http://www.slxy.edu.cn。学校法定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10号。学校设有北新街校区、丹江校区、张村校区3个校区。
第二条 学校为教育部批准、陕西省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自主办学并实行民主管理。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学校学科设置文理工兼融,持续优化学科结构,提升学科水平,着力构建特色显著、优势明确的学科体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商洛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注重内涵式发展,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支撑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等国家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改革创新,提升办学实力,加快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一流应用型本科院校努力奋斗!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是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党政负责人,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照相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与管理;
(四)自主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十一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能力,从思政引领、品行养成、知识传授、能力培养、思维创新等方面,积极培养有理想信念、家国情怀、奋斗精神、基础扎实、知识面广、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及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等,依法按程序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进一步完善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健全引导教师潜心育人的评价制度,多元化评价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充分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受教育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工作,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学校教育国际化、现代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实行提案制,由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经党委办公室报党委书记审定。会议成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议题相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需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党委会依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负责教材的政治导向,宏观规划及工作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赋予其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商洛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三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学科专业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负责考核、聘任(用)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拟订学校章程,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实行提案制,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经学校办公室报校长审定。会议成员为校长、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学校办公室、工会负责人,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校长确定。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需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行政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和教学部(以下简称院部)。院(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院(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院(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院(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院(部)内部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负责本院(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五)负责本院(部)学生教育和管理;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院(部)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院(部)工会负责人应参与党政联席会议,共同讨论决定。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党建工作,负责本院学生教育管理与咨询服务工作,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院长(主任)是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对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二条 设立在院(部)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责。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各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学生学位评定工作。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其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并依事项性质分别提交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院(部)及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工会。工会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学校工会设置工会委员会,在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商洛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商洛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四十条 商洛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群众组织、民主党派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学校实行人员聘任(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聘任(用)教职工。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用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依法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师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坚持以师德师风为第一标准,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表现、履职情况、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用)、解聘、续聘、调整岗位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学业困难援助等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校 友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第五十九条 校友指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陕西省商洛地区五七师范学院、陕西师范大学商洛专修科、商洛师范专科学校、陕西省商洛农业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确保资产的安全有效、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规范财务资产工作,监管财经活动,推动财经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实行财务审计,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第九章 校徽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为圆形。红色环形上方为白色的中文校名 “商洛学院”,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为英文“SHANGLUO”之缩写“SL”和飞翔的仙鹤结合在一起,体现学校的名称及办学地点。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蓝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博闻强志、正道直行”,学校校歌为《正道直行做栋梁》。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校长提出,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一条 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施行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施行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修订)于2024年12月25日经教育厅核准备案,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