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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2017-12-12 1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籍教师管理工作,保证外籍教师更好地为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聘任外籍教师是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与科研水平及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聘任外籍教师坚持“按需聘任,择优选聘”的原则,发挥其业务特长,为学校服务。
第二章 外籍教师
  第四条 外籍教师是指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公民。
  第五条 外籍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具备在中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接受过所教授专业或课程、教育教学方法以及中国国情方面的教育或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第六条 外籍教师所讲授的外语原则上应为其母语,语言标准程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 外籍教师聘用程序
  第七条 聘请外籍教师名额由学校统筹规划。需要聘请外籍教师的院(部),每年3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下一学年的聘用计划,说明聘用目的、工作任务、停留期限、人数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订。
  第八条 受聘的外籍教师须提供相关资质和材料,包括外籍教师简历、学历学位证明、学习和工作简历、外语培训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专家推荐信、护照复印件、照片等。
  第九条 符合聘用标准的外籍教师,根据陕西省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表学校与其签署受聘文件。
第四章 外籍教师日常管理
  第十条 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聘用外籍教师的院(部)、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助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来校相关手续的办理,包括就业许可、来校邀请、国内签证、签订合同等业务。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负责外籍教师的年终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外籍教师教学任务下达,工作量审核和教学业绩评定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发放外籍教师工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福利待遇;负责发放外籍教师助理补助费。
  第十五条 聘用外籍教师的院(部)应将外籍教师纳入教师队伍整体管理,负责其日常教学工作管理、质量监控和建立业绩档案等。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安排外籍教师住房,根据陕西省外国专家局聘用合同规定配备相关生活器具、办公设施。
  第十七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定期检查外籍教师住房内设施的使用情况,维护外籍教师屋内设施,保证外籍教师生活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外籍教师在校工作期间的日常生活安全,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外籍教师教学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来校任教三个月后,聘用外籍教师的院(部)会同教务处对外籍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评估。外籍教师须服从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教学工作质量。外籍教师助理应及时将有关工作安排和活动通知外籍教师,并协助外籍教师参加院(部)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每学期结束时,聘用外籍教师的院(部)应对外籍教师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外籍教师提出奖励建议;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的外籍教师提出批评或解聘建议。
  第二十一条 解聘外籍教师由聘用外籍教师的院(部)提出书面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并报省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应承担我校教师外语培训工作,如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雅思(IELTS)、托福(TOEFL)等培训。相关培训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聘用外籍教师的院(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聘用外籍教师效益报告》(附件1)。因聘用单位管理不善而致使外籍教师工作效益差,或不及时报送《聘用外籍教师效益报告》,学校有权调整其下一学年聘用计划。
第六章 外籍教师助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籍教师助理须为我校教学一线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入校一到三年的青年教师。每两年进行一次人员调整。外籍教师助理主要负责协调处理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及教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外籍教师助理的选拔、聘任由聘请外籍教师所在院(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给予外籍教师助理每月250元补助费。财务处依据外籍教师助理实际工作时间发放补助费。
第七章 外籍教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外籍教师行为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商洛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及行为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干涉中国内政和学校的内部管理,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不在学生中宣传自己的宗教信仰。
  第二十八条 外籍教师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兼职做与学校教学无关的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校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教材或资料。
第八章 外籍教师安全与住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籍教师须在学校指定公寓住宿。可免费使用学校提供的住房设施。外籍教师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应支付维修费用;不能维修的,折价赔偿。
  第三十条 外籍教师入住时,须清点学校配置的家具、电器等生活、办公设施,并妥善保管物品;聘期结束离校时,外籍教师助理应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学校配备设施物品的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提供的住房,外籍教师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从事聚众赌博、酗酒、色情等非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为保障外籍教师安全及休息时间,晚上十一点后,不得在学校提供住房内留宿他人;外籍教师如有亲友来访,须提前告知学校并获批准,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外籍教师其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籍教师须定期到辖区派出所、市公安局办理签证、居留证等有关手续,确保外籍教师在中国境内合法工作、合法居留。
  第三十四条 外籍教师工作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商洛学院应为第一署名单位,经中方专家审阅通过后方可发表,并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籍教师应邀做学术报告或讲座,须经聘用院(部)审查同意,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十章 违反管理办法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籍教师因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被书面警告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反管理办法的外籍教师,学校可以不经书面警告直接开除。被开除的外籍教师,学校不提供年度补贴,且学校保留通报相关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外籍教师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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