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学尚德、明辨笃行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后取得学籍。
(一)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经查实,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健康复查在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自行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其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已取得学籍学生的相关待遇。学生经1年治疗,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已恢复健康的,可随下一级学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尚未恢复健康的,根据学生意愿,学校可继续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学生也可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凡因身体原因需要康复治疗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来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审核通过后,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保留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新生入学期间,持相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六条 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诚信公德及心理健康状况的审查由各学院在学生处的指导下负责实施。审查不合格或有疑点的,报学生处研究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助调查、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所有在籍学生应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有能力但不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务处的相关要求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录。百分制向五级分制转换对应换算关系为:“不及格”<60;60≤“及格”<70;70≤“中等”<80;80≤“良好”<90;90≤“优秀”≤100;五级分制向百分制转换对应换算关系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0,“不及格”—50。
课程成绩由形成性评价的方式构成:平时成绩占20%,期末卷面成绩占80%;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课程的形成性评价比例进行调整;有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该环节要在形成性评价中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交流学习学生所修学分和成绩,按学校相关学习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和转换,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依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确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参加公共体育课学习或考试,由本人填写《商洛学院学生课程免修(考)申请表》,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体育教学研究部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准予免修(考),该生体育成绩记载为“免修”。
“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培养,必须严格按照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不得以在专科阶段修过为由申请免修。
第十二条 凡一门课程分多个学期开设,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在各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论文(设计)、实践环节等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备案。缓考与同学期补考一并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补考不及格者,须随下一年级参加同卷考试。
第十五条 缺考、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取消补考资格,须随下一年级参加同卷考试。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允许学生转专业,依据《商洛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统一学制2年。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填写《商洛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提交书面休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创新创业、游学等特殊原因暂时停学者;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复学和继续休学,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同意,方可复学;若未恢复健康,可继续休学。继续休学需重新办理休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法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可不予复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降级编入原专业。若无后续专业,根据学生意愿,可编入校内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升级、跳级、留级、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各学院会同教务处审定后,可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经批准,可参加跳越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专业课程成绩达到优秀,其他课程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予跳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学籍处理。
(一)教务处每学年对学生的成绩进行动态观测,对成绩不及格门次较多的学生进行学籍预警;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有5门及其以上不及格课程,且这些课程的总学分在15学分及其以上;或在校期间累计有6门及其以上不及格课程,且这些课程的总学分在18学分及其以上,做留级处理;
(三)留级后所在年级原考核成绩70分或中等以上(含70分或中等,不含补考和同卷考试)的课程允许申请免修(考);不及格的课程不影响学位授予。
学生留级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留级学生由所在学院安排到指定班级继续学习,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初审,主管校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可予以退学:
(一)在校期间课程成绩累计有10门及其以上不及格且这些课程的总学分达到30学分及其以上者;
(二)在校期间留级达到两次者;
(三)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经治疗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种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自修不合格课程,并申请返校补考,成绩合格者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逾期未参加返校补考,或返校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做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为退学学生出具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如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使用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内芯,学位证书内芯由学校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各学院对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进行初审,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复审后,经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并由教务处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历学位电子注册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洛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