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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校务委员会章程
2017-11-01 16: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民主,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学校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做好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和管理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商洛学院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规,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开展咨询工作,以推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各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校长为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校务委员会可设若干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委员任期三年。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办公室,秘书长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申报国家重大项目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其它重要问题的出台和实施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校务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数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必要时可由主任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由校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公外出,可委托副主任或他人主持。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会议,研究确定校务委员会工作计划,处理经全体委员会议授权的重要事务。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如果需要对建议、决定等进行表决时,须经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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