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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
2020-10-30 14: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试用>》(陕人发〔2000〕11号)、《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陕人发〔1997〕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人事代理方式进入学校工作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签订《人事代理人员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学校委托商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相关的人力资源服务费由学校承担。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才能聘用。

第五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事代理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下文化程度的按照工勤岗位聘用。

第二章招聘程序

第六条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

1.各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岗位计划;

2.人事处根据各用人部门申报情况拟订学校招聘方案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3.学校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应聘条件等基本信息;

4.人事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根据《商洛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或考核,确定拟聘用人员;

6.人事处将拟聘用人员情况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并体检合格后与学校签订人事代理人员相关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七条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三章聘用待遇

第八条聘用期间,参照学校在编人员管理,享有职务职称晋升、进修学习、职工民主政治等权利。

第九条 聘用期间,与同岗位或同类在编在册教职工享受同等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取暖费、降温费等。

第十条聘用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参保机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人事代理人员加入学校工会的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在学校有空编制的情况下,符合入编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其工作业绩、入职时间、考核结果等择优办理入编手续。

第四章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人事处职责

1.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违约责任和劳动争议的处理;

2.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报到手续,办理并支付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有关费用;

3.按规定向代理机构提供被代理人员名册及相关档案材料,协助代理人员办理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4.对校内用人部门在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并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需求信息;

5.按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资的确定与晋升、业务培训等事宜;

6.负责与代理机构联系并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代理人员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接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部门职责

1.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确定岗位职责;

2.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3.根据岗位需求和考核情况,人事代理合同期满后提出是否续签意见;

4.接转人事代理人员党、团、工会等关系。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人员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工作。

2.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服从岗位安排或调整,参加培训教育,接受学校和用人部门的管理。

3.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所产生的教学、科研成果归商洛学院所有,并须遵守学校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按聘用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学校和用人部门的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和用人部门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及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学校有权根据人事代理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八条在聘期内,经学校和用人部门与人事代理人员协商一致,依据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 款执行。

第十九条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和用人部门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等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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