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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3-06-05 10: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68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商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商院〔2018〕150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正常履行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事业正常发展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或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场地、图书等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提供给教职工的公有住房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当坚持“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原则。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授权,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设,有偿使用事项的报备、报批、统计、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归口管理,学校主要归口部门及管理范围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室、报告厅有偿使用;

(二)团委:负责学生活动中心有偿使用;

(三)教务处:负责实验、实训场所等固定资产有偿使用;

(四)保卫处:负责校内停车位有偿使用;

(五)后勤保障处:负责教室、食堂、超市、打字复印社、快递、理发室、浴池等学生服务保障性用房有偿使用;

(六)图书馆:负责图书有偿使用;

(七)体育教学部:负责体育馆、运动场和体育设施有偿使用;

(八)各二级学院:负责实验仪器设备有偿使用;

(九)资产管理处:负责沿街门面房以及上述范围之外的固定资产有偿使用。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占有、使用或管理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有偿使用申请的审核,对有偿使用单位(人)所从事的服务项目及内容等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和监督,严禁违规使用;

(二)负责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招标或谈判文本起草,会签、申请、报备、签约等工作;

(三)负责与有偿使用单位(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相关安全检查,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和相应风险;

(四)负责做好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有关的规范管理、合同履约、费用收缴、水电费收缴、违约整改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有偿使用资产收回时的现场查勘,对损坏、侵权或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要求有偿使用单位(人)进行相应赔偿;

(六)负责本部门有偿使用资产的争议处置。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资产有偿使用

第十条资产有偿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暂时或者长期闲置的实物资产;

(二)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三)有偿使用资产不影响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正常工作开展;

(四)有偿使用单位(人)从事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收益。

第十一条下列资产不得对外进行有偿使用:

(一)正在使用的资产;

(二)有偿使用期限未满的资产;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得有偿使用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资产有偿使用分为临时有偿使用和长期有偿使用。临时有偿使用是指使用时限不超过2个月的有偿使用;长期有偿使用是指使用时限超过2个月的有偿使用。长期有偿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特殊需求最长不超过5年。

长期有偿使用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认有偿使用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有偿使用的价格。对招标、评估成本过高以及日常性的有偿使用等,可采用市场比较、谈判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价格。后勤保障处负责食堂、超市、打字复印社、快递、理发室、浴池等学生服务保障性用房有偿使用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除学生服务后勤保障性项目以外的其他有偿使用工作。

临时有偿使用按照小时(天)或台件计费,按学校制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资产有偿使用的程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产有偿使用申请,填写《商洛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请单》,按照相应权限办理申报手续,其中:

(一)临时有偿使用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务处缴费。

(二)长期有偿使用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拟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申请;

2.资产管理处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报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①拟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书面申请。

②拟有偿使用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

③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

④其他有关资料。

3.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向上级部门申报;

5.招标;

6.签订合同;

7.缴纳费用。

第十四条 资产有偿使用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必须载明有偿使用期限、有偿使用资产用途、费用及缴付期限、双方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有偿使用资产收回期限,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条款。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隐瞒、少收、不收、缓收或坐收坐支,否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一律在使用前支付。

第十七条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管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为进行事中、事后检查,建立有偿使用业务档案,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全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有偿使用国有资产。

2.不按程序,弄虚作假,低价有偿使用资产。

3.不按合同按时收缴有偿使用费用,或不按规定上缴,隐瞒、截留和挪用有偿使用收益。

4.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5.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后,监管有偿使用方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性能,确需改变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相关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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