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为了适应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优化学校资源配置,促进我校预算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明确管理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学配置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后勤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商洛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一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科学合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编制预算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也要考虑学校财力的可能。
第二条 全校各部门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三条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尽量核实收入,避免赤字隐患。
第四条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原则。
支出预算既要体现出预算年度学校整体的事业目标,又要保证教学、科研的中心地位;在确保人员支出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使得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与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同时,在学校支出预算总额中要保留有适当比例的预备费(机动费),用于解决当年学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开支。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是预算管理的决策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审定学校预算管理规章制度;审定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审批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预算建议草案、预算调整草案;负责落实各项经费预算指标;定期向校内各部门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是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经费用途,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务监督和校内经费审计。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包含学校收入和支出。
(一)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所能组织到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
2.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5.经营收入;
6.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
1.人员经费支出,指职工的工资及各种津补贴;学生生活补贴、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生及教职员工的福利保障支出等;
2.公用经费支出,指为保证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开展所提供的公共费用开支(如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和用于教学、科研等业务经费支出;
3.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的非独立性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
5.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条 学校预算方案由财务处草拟后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党委会讨论。学校预算方案由校党委会议批准后执行。具体程序为:
(一)每年十一月底前财务处编制下一年度学校收入预算,并初步确定项目支出的预算额度。
(二)各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提前准备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的立项,并在规定时间内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报书》。归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并及时将《项目立项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财务处。
(三)财务处根据项目支出的概算初步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预算,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反馈给归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当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当年预算草案的拟定。
(四)财务处将拟定的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提交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五)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提交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议。
(六)年度预算草案经学校党委会议审议同意后形成当年预算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个预算执行部门。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期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一条 校长对年度预算的执行负领导责任,财务处负责预算执行的日常管理,各单位具体执行。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项目启动方案经部门论证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10万元以上项目启动方案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以确保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或追加,须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由预算执行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部门预算调整(追加)申请表》(见附表)。项目额度的追加资金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校长审批,5-10万元(含10万元)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后,还须经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章 预算执行的评价和考核
第十三条 每年学校组织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效益评价,执行部门若存在随意变更预算项目、项目未按期完成、经费使用效益低下等情况,将根据情节扣减项目经费或对其部门下年度的支出预算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
第十四条 各部门经费负责人应加强本部门经费的管理,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领导人和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