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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2024-03-18 11:00  

为规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财务管理,确保经费高效利用,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按照《商洛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财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支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服从学校预决算工作管理要求。

第四条 按照学校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要求,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资产管理处分别按照任务分工编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收入及支出预算并报财务处。

第五条 严格按照《商洛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编制预算,根据年度下达预算,保证预算执行进度,提升预算绩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无预算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各项收入必须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学费收费标准依照陕西省教育厅及发改委备案后的标准公布并执行。未经备案,不得擅自增减项目或者调整标准。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收入包括生均经费拨款收入和学费收入,其中学费收入为一个自然年度的实际学费收入扣除合作办学协议中约定的外方院校费用。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按学年统一收缴学生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支出包括:

日常管理支出。指从事党建、行政、管理事务产生的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印刷邮寄、媒体宣传、招生宣传、廊道文化建设等费用。

教学运行支出。指从事教学业务活动产生的支出,包括劳务酬金、课程建设费、实验材料费、实验室建设和设备购置费、教师交流学习培训费、因公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等。

学生事务支出。指学生在校学习、活动产生的支出,包括奖助学金、实习费、活动费、创新创业费用、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费用等。学生奖助学金的计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发放由学生处制定或参考学校奖助学金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成本支出。包括中外合作项目中专职在职人员绩效和聘用人员薪酬支出、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外籍教师宿舍设备添置和折旧、第三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

第十条 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审批坚持“有据可依,先审后批,权责并重”的原则,审批人对审批事项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经费支出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人员工资和劳务费的支出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及劳务费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纳入年度绩效范畴统筹发放。教师课时费标准由人事处和相关学院设定,报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备案。教学计划每年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核准课时费发放方案。支付课时费时经教务处审核签字后列支。

第十二条 各类工程、物资设备、服务的采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财务手续应按照商洛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财务处定期编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报告。根据需要,财务报告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下一年度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终止时,应当进行校内财务清算,组织清算以及清偿手续按照项目协议和中外合作办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各类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

第十七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各项经费;严禁违规转拨经费、将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任何经费;严禁伪造名单,冒领劳务性费用;严禁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照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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