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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2024-03-18 10: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务卡,是指商洛学院在职职工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活动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公务信用卡。公务卡由职工个人持有和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第三条 公务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资金监管和财务内控管理的公务属性。

第四条 公务卡办理范围为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的办理和信息变更。

1.申请办理公务卡的职工,由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资料整理确认后,集中送发卡行办理。

2.公务卡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办理变更手续。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由持卡人到发卡行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3.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的,由持卡人按要求还清债务,并到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征信记录,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按下列标准确认。最终以发卡行确认为准。

校级领导8万元;正处级干部、正高级技术人员6万元;副处级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万元;课题组负责人、其他人员3万元。

第七条 若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临时信用额度,也可到财务处重新申请增加永久信用额度。

第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避免公务卡丢失引起的非本人消费风险。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

第九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购买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购买和服务性支出等公务支出。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原则上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由职工先行垫付完成交易,在报销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由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或网络平台购物时的付款截图以及相对应业务的原始发票。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使用时应优先用于公务支出,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持卡人不能因个人消费而影响公务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结算的,由持卡人承担与支出相关的经济、法律等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支出交易有异议的,可通过发卡行进行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到财务处进行账务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账务查询不超过报销后1个月。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对持卡人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或其他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持卡人负责。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

2.报销费用与所提供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不相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的,及由此所产生手续费和利息;

4.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造成罚息和滞纳金的;

5.因个人保管不慎遗失,导致公务卡被盗刷造成损失的;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和超出标准消费的。

第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持卡人在公务支出后,应在免息还款日前7天携带本人公务卡,整理本次公务支出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或网络平台购物付款截图等,按照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凡发票上开据消费总类的,报销时须提供加盖商家公章的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资金已报销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1.负责公务卡的办理及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人事处的通知,及时更新人员变动、调动、退休等信息。

2.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资金退回等结算业务。

3.保证符合报销规定的资金及时汇入公务卡,协助发卡行催告公务卡持卡人按时还款。

4.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消费时,做好申请人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工作。

5.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6.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1.公务卡的使用涉及个人征信,持卡人应诚实守信的使用好公务卡。

2.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按时还款。逾期未按时未完全还款的,承担不按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3.公务支出时要保留好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相应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4.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要及时向财务处报告,并妥善处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

5.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于恶意支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6.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10年下发的《商洛学院公务卡财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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