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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17-11-01 09:40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的学风建设工作,明确《商洛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查处执行标准,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的通知》(陕教〔2016〕23号)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师生和以商洛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按章。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三)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和本细则确定的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调查结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及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建议或意见。

院长办公会根据本细则、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相关处理建议或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行为规范、应当受到学术道德谴责和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视国家保密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蓄意泄露学术秘密;

(二)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三)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四)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五)伪造注释;

(六)伪造学术经历;

(七)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八)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九)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文章或为他人代写文章;

(十)虚开文章发表接收函;

(十一)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文章改头换面重复发表;

(十二)将设计思路、用途、基本功能等核心内容无实质区别的成果重复申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等;

(十三)将功能、用途及源代码等核心内容无实质区别的软件著作改头换面重新申请软件著作权;

(十四)为套取经费,将研究内容、方法、思路、研发目标、预期成果产出等无实质区别的科技项目重复申报;

(十五)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一稿多投;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十六)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全校师生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并及时报告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

口头举报的,应当将举报记录交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不少于5人的同行专家组,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院(部)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15个工作日内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初步调查结果。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十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

正式立案后,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专家组协同有关单位在30日内调查核实,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结论。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被调查对象涉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独立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参与调查人员中与案件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应当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分发给有关委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时,应当充分听取举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的调查结论,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协同后者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或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的处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分和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处理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暂缓当事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取消当事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暂停、终止当事人所从事的学术工作;暂停、终止当事人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当事人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相关资格。

教职工及在校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其他单位处理的,不能免除学校的处理。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至六款的教职工,依据情节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开除公职处分;违反第七至十六款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同时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暂缓当事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取消当事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暂停或终止当事人所从事的学术工作、暂停或终止当事人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当事人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和荣誉及相关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至六款的在校学生,依据情节予以留校查看、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违反第七至十六款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同时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申请相关奖助学金的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助学金、撤销当事人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和荣誉及相关资格等处理。

已毕业离校的学生,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等。

第十八条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者单位权益的,学校在给予处分和处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责任;已毕业学生,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建议其所在单位责成当事人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职工的处分期限,依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处理期限,一般为2年。在处理期限内,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学术奖励资格。处理期满,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的,可以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对无故不按时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学术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能按时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且不申请项目延期,或不汇报、不解释其中原因故意逃避项目委托方检查的,或引起项目委托方强烈不满的,学校责成项目负责人公开解释和道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此影响学校声誉和校内其他人员对该类项目继续申报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各级各类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在接到校学术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报告及相关处理建议或意见后,在30日内作出处分、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证人和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决定后10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院长办公会议在接到校学术委员会复查结论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核实,参照第十五条,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审议通过后,以学校文件形式予以印发。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洛学院科技处     

                                           2016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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