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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01 09: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科研水平,培养中高级科研人才,学院将在院内有重点地设立、发展和有计划地共建或联办一批科研机构。为营造一个高效有序的科研支撑环境,规范科研机构的行为,现根据上级有关科研机构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或科技机构)一般全称为科技活动机构,它包括研究与发展机构(R&D)和科技服务机构,研究与发展机构一般具有明确的、稳定的科研方向,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科技力量,具备基本的研究实验条件,从事研究与发展活动,进行系统创造性劳动为主的专门组织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是运用已有的科技知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促进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播、普及和应用的专门组织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由学院科研处统一管理,科研处主要负责科研机构设置,研究目标和任务的实施检查,以及对外联络需要进行的各类管理事务等。

第四条 科研机构应面向社会实际,适应社会需要,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争取并承接各方面的科技任务,成为我院科研创新的核心、高新技术与产业孕育发展的基地。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组织类别:

(一)单一机构:主要在一个系或单一学科(指一级学科)从事科技活动的机构。

(二)跨系学科机构:跨系、跨学科从事科技活动的机构。

(三)校际联合机构:学校与学校之间联合建立的科技机构。

(四)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合办的机构:指学校与企业、与研究院(所)等联合建立的科技机构。

第六条 科研机构的设置,由发起人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并提交申请书和工作章程,经科研处组织充分论证后,由学院批准设置;由合作单位协议建立的科研机构以相关文件或者合作协议设立。

第七条 科研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1、符合学院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发展的总体目标;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主要研究任务有显著的学术、专业、地域、行业特色;3、具有在省内或学院内某学科或专业方面有一定学术造诣的学术带头人及稳定的研究团队(指人员年龄、学历、职称及知识结构);机构负责人应有相同学科方向的副高级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或在省内或学院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有良好的学术品德、富有开拓精神和一定的组织领导经验,研究成果在省内或院内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4、近三年来,其成员获得市、厅级及其以上相同学科方向的科研项目不少于五项,在核心及其以上期刊发表的相同学科方向的学术论文不少于六篇,或具有发明专利,或者具有成熟的高科技上市产品;5、拥有支持开展科技活动所需要的相关研究硬件(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办公条件等)及良好的外围条件。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科研活动机构的工作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性质、类别

(三)机构负责人与组成人员

(四)机构研究方向,以及近期和中长期的研究发展规划

(五)相应的研究条件和研究基础说明

(六)日常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如项目申报、经费、奖励、考核、学术活动等)

(七)其它。

科研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章程修改,但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一般不宜变动或作较大的调整。

第九条 各类科研机构均可作为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奖励的独立申报单位。其项目申报按照《商洛学院科学研究与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其成果奖励申报按照《商洛学院科研学术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由学院设置的科研机构,学院为其提供如下的条件与政策:

1、学院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每年为各个科研机构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

2、学院对研究成果显著且影响良好的科研机构实行奖励。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评出少量特别优秀的科研机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事宜由科研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对于挂靠在教学系的科研机构,其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原则上应纳入教学系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相关负责人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研究条件、项目申报及科研成果可共同享有。

第十二条 科研人才的培养是科研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对于机构中的年轻成员要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对机构外的合作人员也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允许使用机构名称发表论文,允许有偿使用机构所管理的实验等条件进行科学研究。

第四章 检查、监督、撤消与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是一种动态稳定的科研平台和基地,既要相对稳定,又不能一成不变,在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一般情况下,一年检查一次,两年评估一次。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科技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三)科技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四)组成人员的变更核准

(五)开展各种科技交流活动情况的检查

(六)其它检查。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如不能履行其基本职责,不能正常开展科技活动时,学院可以撤消其机构设置。学院自己设置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撤消其机构建制:1、如果两年内机构成员没有在核心期刊发表二篇以上论文;2、三年内没有承担一项校外科研项目;3、一年内没有组织开展任何科技交流活动或没有组织召开科技工作会议;4、随意改变研究方向、随意变更组成人员,且不按计划实施机构承诺的研究规划和任务;5、学院有其他重大改革需要。

其它类型机构的撤消按照批准单位的文件或者相关协议条款执行。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可依据相关法规进入机构撤消程序:1、机构不认真履行文件或协议所规定的基本研究职责;2、研究方向和任务发生较大改变;3、合作双方发生利益冲突(如资金投入、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方面)造成机构运作困难;4、合作方主动提出机构撤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发生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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