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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2022-05-16 14: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党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就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员因调动工作、升学、毕业、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党组织或外出工作、学习6个月及以上,应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第三条党员不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或未按期办理落实手续,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一种表现,是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行为。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对此类党员及时进行组织处置。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党员须经基层党支部和二级单位党组织批准,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由所在党支部发起,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后予以办理。

第五条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应由党员本人办理,非特殊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六条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对党员在转接组织关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要协调接收单位及时予以解决,防止成为“口袋党员”。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及时将组织关系落位的党员,由组织关系转出党组织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办理。

第七条因介绍信抬头单位党组织名称有误或因工作单位有变化,需重新开具党员介绍信的,转出党员应持原介绍信、个人手写的《关于申请修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说明》,经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核备案后,重新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有关手续。对于重新办理组织关系转接的,要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第八条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建立转接组织关系登记制度和失联党员防范机制,及时规范化整理,做到逐一登记、落实到位。学校将定期检查调度转出党员组织关系落实情况。对于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进行问责。

第九条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对组织关系转入的党员认真审查核对,与本人进行谈话,核查党员档案材料。审查合格的要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收,并将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进行管理;接转手续不合格的要及时指导本人重新按规定办理;党员档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及时跟转出党组织联系核对,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十条毕业生党员在办理毕业手续的同时,将党员组织关系一并转出,学校原则上不再保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

第十一条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含考取研究生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就业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二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确需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由毕业生党员本人填写《毕业生党员保留组织关系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在学院党组织审核同意后,组织关系可以暂时保留在学院,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党组织同意,可再延长1年。

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学院党组织要及时将其编入一个党支部。组织关系申请留校的毕业生党员,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期间,学院党组织要与他们保持联系,确保他们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和按期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通过系统转接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先更新维护陕西省党建信息化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毕业生党员的基本信息(已经转正的预备党员,要在系统中将“人员类别”项中“预备党员”改为“正式党员”,并录入转正时间),然后通过系统进行转接,不开具纸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本人应在60天内持身份证去接收单位的上级党组织报到,并进行党员档案审核。

不能在系统内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个人应持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到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一栏所填写的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中转手续,并到转入单位党组织报到,报到后将接收单位盖章的介绍信回执寄回原党组织关系所在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收件人为党支部书记)。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安排专人做好介绍信回执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党组织要跟踪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流程,督促党员本人及时落实组织关系。通过系统转接组织关系的,要经常登录系统查看组织关系转接进程,系统内转接未完成接收的,应主动与当前正在办理审批的党组织联系;通过纸质介绍信转接且未收到介绍信回执的,要与毕业生党员联系,督促其尽快邮寄或传真,确保每一位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位,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

第十五条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毕业、离校或出国(境)学习研究6个月以上,且无法正常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即为流动党员。流动党员每3个月须主动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有关情况,接受党内教育管理。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安排专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其政治思想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做好记录留档,每6个月更新一次。待党员归校后,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不包含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已经办理组织关系转出,但一直没有落实的,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收到接收党组织转接回执的,由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对党员做出组织处置和停止党籍的,原则上由基层党支部先提出意见,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然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对所在党支部已经不存在的,由其上级党组织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精神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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