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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出国(境)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2022-05-16 14: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我校出国(境)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因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旅游和其它非公务活动或因公派进修、访学、讲学、短期交流、考察、培训等公务出国(境)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党员出国(境),须由其本人向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商洛学院党员出国(境)请假审批表》(附件1),由二级党组织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党员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保持与原所在党组织的联系,并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四条被批准出国(境)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党支部内。

第五条因辞职或退学等情形出国(境)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在辞职或退学的相关流程中同期办理从学校转出手续。

第三章 党籍的管理

第六条党员出国(境)六个月(含)以内的,直接保留党籍。

第七条党员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商洛学院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附件2),由二级党组织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保留党籍的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出国(境)学习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国(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其余根据所在二级党组织的准假时间确定。党员保留党籍的期限从出国(境)之日算起。

第九条党员等待签证尚未出国(境)的,应参加原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对在此期间不与所在党组织联系、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党员出国(境)一般应按期返回。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商洛学院党员出国(境)延长保留党籍期限审批表》(附件3),由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第十一条对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因公出国(境),无故超期违规,另行求学就业等实际转为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则应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相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党员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商洛学院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附件4)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第十二条党员停止党籍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停止收交党费。党内年报统计时,不再统计在党员总数内。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党员停止党籍后,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当继续与其保持联系。在其回国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后,根据党内相关规定和表现情况,符合条件的恢复其党籍。

第四章 党员组织生活(党籍)的恢复

第十四条党员出国(境)六个月(含)以内如期返回后,本人须及时向所在党支部办理销假手续,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恢复党员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党员出国(境)六个月以上如期返回后,本人须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商洛学院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附件5),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由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经批准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第十六条党员出国(境)超过假期(含续假)返回的,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正确认识后,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党员出国(境)不履行请假手续和党籍管理审批手续的,或回国后不申请恢复党籍,并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预备党员出国(境)六个月(含)以内的,回校后本人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学习情况,符合党员条件的,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第十九条预备党员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回校后,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书面申请恢复预备期,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学习情况,同时填写《商洛学院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附件6),由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被暂停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出国(境)时预备期不满半年的回校后需补续预备期一年,出国(境)时预备期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需补续预备期半年。补续预备期从批准其恢复预备期申请之日算起。补续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从回校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预备党员出国(境)不辞而别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同所在二级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二级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第二十一条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出国(境)期间,所在党支部不讨论其转正事宜,转正大会必须在本人回校后亲自参加方可召开。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党员出国(境)期间,应定期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行为表现。

第二十四条党员出国(境)期间,应当严守党纪,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应当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习俗,不得触犯其法律、法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规定外,党员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还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关于干部出国(境)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员短期出国(境)的,各二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适当简化请假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办法中若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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