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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20-10-30 14:27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商洛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研究提出行政工作基本规章制度。

2.研究提出学校发展建设规划、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资源配置方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草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3.研究提出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内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工作草案。

4.研究提出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等。

5.研究推荐重大人才工程人选。

6.组织拟订学校重大基本建设、修缮和设备购置计划草案,拟订年度预算、决算草案。提出单项预算在200万元以上或追加预算50万元以上的支出方案草案。

7.研究提出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联合办学事项。

8.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9.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10.党委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具体方案和落实措施。根据党委决策或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

2.研究制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3.研究审定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与改革、科研管理与组织等重大工作;

4.制定实施职称评审工作方案,研究决定教职工考核、培训、奖惩、解聘、退休、离休等事项;

5.研究决定学校招生计划、就业、学籍管理、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先进评选以及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等方面的工作;

6.审批单项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内或追加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内的经费支出方案;

7.研究审定对外合作与交流、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的合作协议,研究审批学术交流出国(境)计划方案;

8.研究决定学校后勤保障、信息化建设、图书资料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9.研究决定校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定重大社会捐赠事项;

10.研究决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2.研究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行政工作提案,研究决定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学术组织开展活动的措施办法;

13.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议一般采用例会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其他校领导主持)。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办公室、工会、监察室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讨论议题需要,由校长确定。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校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一般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不增加临时议题。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主管校级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除通报情况外,一般须有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文字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通过了哪些规定的程序,可行性论证结果如何,解决问题的方案。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及不同方案的利弊比较,必要时需列出参考资料,注明汇报人及汇报所需时间。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要有调查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会前主办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主管校级领导汇报,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级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型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对确定的议题,一般由分管校级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向院长办公会议作综合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级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校长。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七条学校院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院长办公室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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