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信息公开制度 | 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清单 | 信息公开专栏 | 信息公开申请 | 信息公开年报 
  信息公开专栏
 基本信息 
 招生信息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人事师资信息 
 教学质量信息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学风建设信息 
 学位学科信息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其他信息 
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正文
商洛学院信息公开制度
2017-01-03 09:19  

商洛学院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商洛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商洛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公开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干部人事处、监察处、宣传统战部、工会等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学校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公开学校信息;

(三)在学校网站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栏;

(四)设立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除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并确定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受理、答复师生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校内其他单位,应当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校内各单位应当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

予公开三种属性。校内各单位应在信息产生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等;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或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四)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商洛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

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主动公开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

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       学校官网及信息拥有网站;

(二)       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公报等;

(三)       学校新闻发布会及相关会议;

(四)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       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       学生手册、教师手册、制度汇编等;

(七)       教代会、学生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       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校内各单位如需采用该款第(三)(四)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应事先获得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批准。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第十九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校内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要求作出答复。校内有关单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法答复的,可以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校内有关单位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校内有关单位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校内有关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校内有关单位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部门予以更正,该部门认为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方式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校内相关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校内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校内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陕西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校内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商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校内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监察处和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    每年11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查实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商洛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解释。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商洛学院
Copyright © 2016-2017 陕ICP备05008918号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北新街10号 邮编:726000